綠建材通則管制目的

綠建材通則制定為召開各領域專家會議後,彙整共同意見,將四大類(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評定項目中必須共同遵守的部份獨立出來成為「綠建材通則」,其主要的管制意義與目的為:

一、綠建材是對環境無害的建材:
確保綠建材標章產品於生命週期各階段中是低環境衝擊的。

二、綠建材是對人體無害之建材:

確保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危害。

三、綠建材應符合相關規格標準:
品質應符合法規及一般功能性要求。

以上三點包含綠建材的主要精神與綠建材合格安全的基本要求,除有賴建材廠商進行清潔生產,並具有綠色環保思維與自律自主的品質管制外,也將透過科學試驗數據證明,及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辦理的現場查核機制等措施加以嚴格把關。

 

綠建材通則評定要項與基準

一、一般要求

  1. 綠建材應於原料取得、生產製造、成品運輸及使用等階段皆不造成環境污染;申請人應依「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出具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處分之證明文件。
  2. 綠建材之產品功能應符合既定之國家標準;若國內尚無可符合之國家標準時,得另提出適合之國際標準進行評定;若所沿用之標準或規範中的性能試驗項目中有部份不適用的情形,得提出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
  3. 綠建材之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二、限制物質
綠建材之限制性物質評定,係對於有害物質含量之限制。將可能危及環境及人體之物質(指標污染物),依材料之種類擬定相關評定基準,並於建材之定量評定中加以分析、管制禁用,確保居住空間之安全健康及維護生態環境。

限制物質評定項目包括:

  1. 非金屬材料任一部份之重金屬成份,須依據「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驗並符合規定值。
  2. 不得含有石綿成份。
  3. 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不得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建材表面0.1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0.2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附錄十二)規定。
  4. 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但本手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5. 不得含有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
  6. 水泥相關製品總氯離子含量基準≦0.1%(依據CNS 14164 7.13節總氯離子含量測試法),惟國家標準已有前開試驗者,逕依該國家標準試驗之。
  7. 含氯高分子材料不得申請健康與生態綠建材標章,申請再生或高性能綠建材標章時,均依照本手冊之各分項規定辦理。
  8. 使用於室內之裝修建材應進行甲醛及TVOC逸散之檢測,其逸散速率須符合甲醛≦ 0.05 mg / m2‧hr,TVOC≦ 0.19 mg / m2‧hr。但產品明顯不產生逸散時,經評定專業機構之分類評定小組審查且同意者,不在此限。

表3-1    重金屬成份TCLP檢出值標準表

成份                                                                    檢出值標準(mg/L)                                                  
1.總汞(T-Hg)0.005
2.總鎘(T-Cd)0.3
3.總鉛(T-Pb)0.3
4.總砷(T-As)0.3
5.六價鉻(Cr+6)1.5
6.總銅(T-Cu)0.15
7.總銀(T-Ag)0.05


表3-2    蒙特婁公約管制之化學品(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一、氟氯碳化物
(Chlorofluorocarbons, CFCs)
一氟三氯甲烷
(CFCl3, CFC-11)                                                       
 四氟二氯丙烷
(C3H2F4Cl2, HCFC-234)                                         
二氟二氯甲烷
(CF2Cl2, CFC-12)
五氟一氯丙烷
(C3H2F5Cl, HCFC-235)
三氟三氯乙烷
(C2F3Cl3, CFC-113)
一氟四氯丙烷
(C3H3FCl4, HCFC-241)
四氟二氯乙烷
(C2F4Cl2, CFC-114)
二氟三氯丙烷
(C3H3F2Cl3, HCFC-242)
五氟一氯乙烷
(C2F5Cl, CFC-115)
三氟二氯丙烷
(C3H3F3Cl2, HCFC-243)
二、海龍
(Halons)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CF2BrCl, Halon-1211)
四氟一氯丙烷
(C3H3F4Cl, HCFC-244)
三氟一溴甲烷
(CF3Br, Halon-1301)
一氟三氯丙烷
(C3H4FCl3, HCFC-251)
四氟二溴乙烷
(C2F4Br2, Halon-2402)
二氟二氯丙烷
(C3H4F2Cl2, HCFC-252)
三、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
(Other Fully Halogenated CFCs)
三氟一氯甲烷
(CF3Cl, CFC-13)
三氟一氯丙烷
(C3H4F3Cl, HCFC-253)
一氟五氯乙烷
(C2FCl5, CFC-111)
一氟二氯丙烷
(C3H5FCl2, HCFC-261)
二氟四氯乙烷
(C2F2Cl4, CFC-112)
二氟一氯丙烷
(C3H5F2Cl, HCFC-262)
一氟七氯丙烷
(C3FCl7, CFC-211)
一氟一氯丙烷
(C3H6FCl, HCFC-271)
二氟六氯丙烷
(C3F2Cl6, CFC-212)


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
一氟二溴甲烷
(CHFBr2, HBFC-21B2)
三氟五氯丙烷
(C3F3Cl5, CFC-213)
二氟一溴甲烷
(CHF2Br, HBFC-22B1)
四氟四氯丙烷
(C3F4Cl4, CFC-214)
一氟一溴甲烷
(CH2FBr, HBFC-31B1)
五氟三氯丙烷
(C3F5Cl3, CFC-215)
一氟四溴乙烷
(C2HFBr4, HBFC-121B4)
六氟二氯丙烷
(C3F6Cl2, CFC-216)
二氟三溴乙烷
(C2HF2Br3, HBFC-122B3)
七氟一氯丙烷
(C3F7Cl, CFC-217)
三氟二溴乙烷
(C2HF3Br2, HBFC-123B2)
四、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CCl4)
四氟一溴乙烷
(C2HF4Br, HBFC-124B1)
五、三氯乙烷
(1,1,1-trichloroethane, Methyl Chloroform, C2H3Cl3)
一氟三溴乙烷
(C2H2FBr3, HBFC-131B3)
二氟二溴乙烷
(C2H2F2Br2, HBFC-132B2)
六、氟氯烴
(Hydrobromofluorocarbons, HBFCs)
一氟二氯甲烷
(CHFCl2, HCFC-21)
三氟一溴乙烷
(C2H2F3Br, HBFC-133B1)
二氟一氯甲烷
(CHF2Cl, HCFC-22)
一氟二溴乙烷
(C2H3FBr2, HBFC-141B2)
一氟一氯甲烷
(CH2FCl, HCFC-31)
二氟一溴乙烷
(C2H3F2Br, HBFC-142B1)
一氟四氯乙烷
(C2HFCl4, HCFC-121)
一氟一溴乙烷
(C2H4FBr, HBFC-151B1)
二氟三氯乙烷
(C2HF2Cl3, HCFC-122)
一氟六溴丙烷
(C3HFBr6, HBFC-221B6)
三氟二氯乙烷
(C2HF3Cl2, HCFC-123)
二氟五溴丙烷
(C3HF2Br5, HBFC-222B5)
三氟二氯乙烷
(CHCl2CF3, HCFC-123)
三氟四溴丙烷
(C3HF3Br4, HBFC-223B4)
四氟一氯乙烷
(C2HF4Cl, HCFC-124)
四氟三溴丙烷
(C3HF4Br3, HBFC-224B3)
四氟一氯乙烷
(CHFClCF3, HCFC-124)
五氟二溴丙烷
(C3HF5Br2, HBFC-225B2)
一氟三氯乙烷
(C2H2FCl3, HCFC-131)
六氟一溴丙烷
(C3HF6Br, HBFC-226B1)
二氟二氯乙烷
(C2H2F2Cl2, HCFC-132)
一氟五溴丙烷
(C3H2FBr5, HBFC-231B5)
三氟一氯乙烷
(C2H2F3Cl, HCFC-133)
二氟四溴丙烷
(C3H2F2Br4, HBFC-232B4)
一氟二氯乙烷
(C2H3FCl2, HCFC-141)
三氟三溴丙烷
(C3H2F3Br3, HBFC-233B3)
一氟二氯乙烷
(CH3CFCl2, HCFC-141b)
四氟二溴丙烷
(C3H2F4Br2, HBFC-234B2)
二氟一氯乙烷
(C2H3F2Cl, HCFC-142)
五氟一溴丙烷
(C3H2F5Br, HBFC-235B1)
二氟一氯乙烷
(CH3CF2Cl, HCFC-142b)
一氟四溴丙烷
(C3H3FBr4, HBFC-241B4)
一氟一氯乙烷
(C2H4FCl, HCFC-151)
二氟三溴丙烷
(C3H3F2Br3, HBFC-242B3)
一氟六氯丙烷
(C3HFCl6, HCFC-221)
三氟二溴丙烷
(C3H3F3Br2, HBFC-243B2)
二氟五氯丙烷
(C3HF2Cl5, HCFC-222)
四氟一溴丙烷
(C3H3F4Br, HBFC-244B1)
三氟四氯丙烷
(C3HF3Cl4, HCFC-223)
一氟三溴丙烷
(C3H4FBr3, HBFC-251B3)
四氟三氯丙烷
(C3HF4Cl3, HCFC-224)
二氟二溴丙烷
(C3H4F2Br2, HBFC-252B2)
五氟二氯丙烷
(C3HF5Cl2, HCFC-225)
三氟一溴丙烷
(C3H4F3Br, HBFC-253B1)
五氟二氯丙烷
(CF3CF2CHCl2, HCFC-225ca)
一氟二溴丙烷
(C3H5FBr2, HBFC-261B2)
五氟二氯丙烷
(CF2ClCF2CHClF, HCFC-225cb)
二氟一溴丙烷
(C3H5F2Br, HBFC-262B1)
六氟一氯丙烷
(C3HF6Cl, HCFC-226)
一氟一溴丙烷
(C3H6FBr, HBFC-271B1)
一氟五氯丙烷
(C3H2FCl5, HCFC-231)
一氯一溴甲烷
(Bromochloromethane, CH2BrCl)
二氟四氯丙烷
(C3H2F2Cl4, HCFC-232)
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 CH3Br)
三氟三氯丙烷
(C3H2F3Cl3, HCFC-233)
 
資料來源: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96年5月4日訂定)

綠建材評估要項:通則說明

綠建材通則說明

一、一般要求之說明

通則中「一般要求」部份,應依「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出具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處分之證明文件及產品標準規範之證明文件。由於綠建材不僅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品質與性能外,更積極要求生產者遵守國家基本的工安環保法令,此不僅是為綠建材生產者之企業形象考量,更因生產環境對建材品質穩定性及安全性具重要影響。

由於建材產品種類繁多且科技日新月異,隨時皆有新材料發明問世,可能因國內尚無國家標準,或標準、規範中的性能試驗項目中有部份不適用的情形。權宜之策為提出其所符合之國際規格標準以供查驗,但未來若國家標準經制定後,則仍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準,本手冊中之國家標準(CNS等)或國際標準(ISO等),均以最新版本為準。

有關綠建材通則評定要項與基準之一般要求(二)所提標準規範之證明文件,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其認定方式另需參考: 

  1.  政府部門出具認證期限內之性能證明文件。如: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2.  國內政府部門頒發之標章,符合一年內期限所檢附國家標準規定產品功能之檢驗報告。如:正字標記產品檢驗報告。

若無「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可出具試驗報告書,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對於綠建材之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者,如產品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為應檢驗項目之建材,應提供商品之驗證證明文件,如「木質建材」、「耐燃建材」、「裝修用塗料」等

二、限制物質之說明

通則中之「限制物質」部份,係排除部分近年大量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表3-2),如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因此,擬申請綠建材標章的申請人應瞭解綠建材的精神,改變過去以經濟效益為本位的思維,融入地球永續、人本健康理念,不採用危害環境的生產方式、不添加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提昇產業競爭。

第(一)項重金屬部份,目前是採行政院環保署所制定的「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方法判定(圖3-3),檢出值不得超過表3-1之規定。此方法為國內外行之已久,且國內許多檢測試驗機構皆具備檢測能力,但由於建材不僅應考量廢棄時可能對環境造成之影響,在施工、使用階段與人體之接觸更為頻繁,其安全性考量應遠較「廢棄物」為高,故採環保署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判定標準為更嚴格之限制。

第(二)項不得含有石綿成份之規定,係鑑於石綿對人體肺部呼吸功能的潛在危險性已為醫學界所公認,故國際上許多國家對石綿皆已立法禁用(石綿檢測設備如圖3-2所示)。至於完全以木材、竹材等天然纖維建材或液態建材、鋁門窗、金屬門窗、玻璃,其完全不含有石綿成份之可能性者,得採書面聲明「不含石綿」的方式為之。

第(三)項關於放射線之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附錄十二),對於使用於建築材料之放射線有效劑量規定。「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建材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達主管機關公告納管範圍,其建材表面○.一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二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一規定(建材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指數與使用範圍)。非鋼鐵類建材主要材料或構件不含礦物、爐灰、石質、陶瓷類等物質,且材料組成無放射線之虞者,得採書面聲明方式辦理。

第(八)項「室內裝修建材應進行甲醛及TVOC逸散檢測」之規定,用以確保居住者室內環境健康的基本性能。但產品的成分均明顯不產生逸散,或透水鋪面等明顯使用於戶外之建材,經評定專業機構之分類評定小組審查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限制物質相關之試驗報告書

限制物質第(一)、(二)、(三)、(六)、(七)及第(八)項,均應檢附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且在有效期間內的試驗報告書;第(四)、(五)項,得採書面聲明方式為之,並須檢附添加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SDS)供查核,且廠商應自負聲明屬實之法律責任。

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

此外,綠建材標章於核發後尚有查核機制,以確認標章有效期間內所生產之產品皆符合要求。業者須藉由生產過程中嚴格品管,確保每批產品都達到綠建材標章要求,所以符合綠建材通則是取得標章的必要條件。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綠建材評估要項:生態綠建材

生態綠建材生態迴圈=>原木-木片-木屑-木纖維紙

生態綠建材係指「採用生生不息、無匱乏危機之天然材料,具易於天然分解、符合地方產業生態特性,且以低加工、低耗能等低人工處理方式製成之建材,稱為生態綠建材。」

生態綠建材可分為以下三部份來說明:

  1. 首先是指製造階段採用天然建材,且應具有減少能源消耗的功能和降低對有限資源的依賴、進而開發新資源增加效益,且低人工處理。

  2. 使用階段應具有減少產生有害或有毒等物質的性能。

  3. 在生命週期的廢棄再生階段,建材廢棄後也可經由收集、處理而轉變為原物料或產品、易於廢棄再生或者是延長原有物件之使用年限,以減少廢棄物。

為達此目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選用天然材料製成之建材,服膺「取之於自然,用之於自然」的原則,創造出與自然循環息息相關的建築新思維,這才是地球永續發展的治本之道。

生態綠建材評定要項


生態綠建材評定項目

1.木製建材結構材結構用集成材、結構用合板、針葉樹結構用製材、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框組壁工法結構用縱接材、結構用單板層積材、結構用木質板等。
壁板材硬質纖維板、中密度纖維板、輕質纖維板、化粧貼面裝修用集成材、裝修用集成材等。
地板材板條地板、複合木質地板等。
門窗材及其他木製門窗材。
2.天然植物建材竹、麻纖維、草類纖維、籐及其他天然植物製建材。
3.天然隔熱建材礦纖隔熱材、木質纖維隔熱材、廢紙隔熱材、動物毛髮隔熱材及其他天然隔熱建材。
4.非化學合成管線材陶製雨水管、金屬類水管及其他。
5.非化學合成衛浴木製浴缸、塘磁浴缸、木製馬桶蓋及其他。
6.木材染色劑天然植物染料、天然礦石染料及其他天然木材染色劑。
7.外殼粉刷材瓊麻石灰粉刷、貝殼類及其他天然外殼粉刷材。
8.塗料亞麻仁油漆、蜂蠟漆、牛奶漆、水性環保漆及其他天然塗料。
9.窗簾麻、棉、絲、竹、籐及其他等天然纖維製窗簾。
10壁紙木質、麻、棉、絲及其他等天然纖維製壁紙。
11.填縫劑天然橡膠、天然矽土纖維及其他等天然材製填縫劑。
12.其他天然建材以天然材料製成之建材並經審查委員會評定核可者。


一、無匱乏危機天然建材

無匱乏危機天然建材是指快速成長、生生不息、普遍存在、無滅絕疑慮的天然材料所做成之建材。為求地球永續發展,應避免使用對地球新陳代謝扮演重要角色的非人工熱帶雨林樹種,藉由國產木竹材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TAP)、國際永續森林證明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FSC、PEFC),提供材料產地無匱乏危機等證明。

除木製建材之外的生態綠建材,須提供天然材料百分比說明文件,以及材料產地證明文件,以證明產品符合生態綠建材之規範要求。

二、低人工處理

低人工處理建材則是指當地生產、當地使用、低加工、低耗能、低運輸、低毒害處理的建材,此部分規範以提出製程使用物質說明為主,若為木製建材則可提出製程規範相關文件或木材保護處理相關文件。另外,取得健康綠建材逸散等級E3等級以上者亦可作為為低人工處理的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擇一提出,用以確保其符合生態性之要求。

生態綠建材評定項目

評定項目\
評定指標
無匱乏危機低人工處理
 要求水準證明文件要求水準證明文件(擇一)
1.木    製    建材結構材木材部分應100%產自永續經營或人工森林。

1. 國產木竹材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文件(詳註1)
2. 森林管理委員會(FSC)文件(詳註2)
3. 全歐森林驗證計畫(PEFC)(詳註3)
4. 相當於國際性永續森林證明文件

低加工、低耗能、低毒害處理。
  1. 製程程序及使用物質成分說明
    2.相關木製建材證明文件(詳註4)
    3.木材防腐保存處理證明文件
    4.健康綠建材評定基準試驗報告書(E3等級以上)

壁板材
地板材
門窗材及其他
2.天然植物建材天然材料至少80%以上(體積比或重量比)。天然材料百分比說明文件及材料產地證明文件。低加工、低耗能、低毒害處理。
3.天然隔熱建材
4.非化學合成管線材
5.非化學合成衛浴
6.木材染色劑
7.外殼粉刷材
8.塗料
9.窗簾
10.壁紙
11.填縫劑
12.其他天然建材

註1:國產木竹材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TAP)制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
(參考來源: http://tap.forest.gov.tw/login.aspx)
註2:FSC文件,根據永續森林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定義,是指森林之永續經營須符合及考慮以下原則:1.符合各國法規及驗證標準之要求,2.森林保有權及使用權之詳細界定,3.尊重原住民之權利,4.尊重與社區之關係及勞工權益,5.有效利用對環境及社會的效益,6.避免對生態及環境造成衝擊,7.制定完善的管理計畫,8.必要之監測及評定,9.重視高度保存價值之森林,10.人工造林計畫之必要性。(參考來源:http://www.fsc.org)
註3:PEFC(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s) ;自1999年推行以來,已發展為目前世界最大的林業認證組織,為相關企業及林地所有者提供保證機制,使他們能夠向消費者證明其產品中使用的木材來自永續經營的森林。依據1993年(37國)歐洲部長級森林保護會議上達成的共識指出「森林與林地的管理及使用的方式和速度,可以保持其生物多樣性,生產力及更新能力,活力和潛力,保證現在或將來,在局部的,國家的及全球性各個層面中適切的生態、經濟與社會功能的實現,並且不對其他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其中永續林業經營的標準包括以下面向:(1)林業資源與全球碳循環,(2)森林的健康與活力,(3)森林的再生功能,(4)森林的保護功能,(5)生物多樣性,(6)對社會與經濟的貢獻。(參考來源:http://www.pefc.org)

註4
木製建材
結構材結構用集成材:CNS 11031、結構用合板:CNS 11671、針葉樹結構用製材:CNS 14630、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CNS 14631、框組壁工法結構用縱接材:CNS 14632、結構用單板層積材:CNS 14646、結構用木質嵌板:CNS 14647、闊葉樹製材分等:CNS 15581
壁板材、裝修材特殊合板:CNS 8058、硬質纖維板:CNS 9907、中密度纖維板:CNS 9909、輕質纖維板:CNS 9911、化粧貼面裝修用集成材:CNS 11030、裝修用集成材等:CNS 11029、針葉樹裝修用製材分等:CNS 15563、單板層積材:CNS 11818
地板材、底材條狀地板:CNS 11341、複合木質地板:CNS 11342、針葉樹底材用製材分等:CNS 15582
門窗材門窗材

為什麼要使用綠建材?

「健康綠建材標章」其性能評定基準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相關綠建材標章,搭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長期研究成果,以台灣本土室內氣候條件為考量,訂定建材逸散之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及甲醛(Formaldehyde)逸散速率基準,TVOC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的加總,以12種指標性污染物累加計算,因此「健康綠建材」名稱亦可稱為「低逸散綠建材」。

健康綠建材係指「該建材之特性為低毒性、低危害健康風險之建築材料。」本類建材標章之推廣目的為提高室內空氣環境品質,降低建材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據上述定義,本類標章不受理無甲醛逸散及無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之虞的產品,例如金屬、玻璃或純混凝土及其表面加工複合產品。

目前針對室內建材與室內裝修材料進行「健康風險程度」的評估,以「甲醛」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逸散速率為評估指標。未來將因應國內相關法規之規範,陸續對建材造成之健康影響因子進行評估,以確保國人正確使用健康建材並維護健康室內環境品質。


 

 

健康綠建材評定基準

由於建築裝修建材種類繁多,不僅裝修建材工法有乾式、濕式之分,裝修部位亦有構造之別,對於材質之厚度、種類之差異,均有對應的試驗方法及程序,所以健康綠建材檢測過程中,對於不同種類的建築材料亦具有不同的分析條件及不同的參數,目前健康綠建材評定項目如表:

健康綠建材評定項目
1地板類木質地板、地毯、架高地板、木塑複合材等。
2牆壁類合板、纖維板、石膏板、壁紙、防音材、粒片板、水泥粘結木絲板、水泥粘結木片板、水泥粘結木質板、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木塑複合材、壁布(合成纖維)等。
3天花板合板、石膏板、岩棉裝飾吸音板、玻璃棉天花板等。
4填縫劑聚胺酯、環氧樹脂、磁磚填縫劑、矽利康、防水塗膜材料等。
5塗料類各式水性、油性、無溶劑型粉刷塗料等。
6接著(合)劑各式牆板、地板、磁磚黏著劑等。
7門窗類木製門窗(單一均質材料)。


(一)甲醛逸散速率
定義:建材之甲醛(HCHO)為健康綠建材之有機氣體逸散試驗評定要項之一。甲醛是一種無色化學氣體,為常見的有毒化學物,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氣體,是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評估的人類致癌物(Group 1),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道極度不適。而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甲醛環境中,可能引起呼吸道疾病、染色體異常、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健康危害。
甲醛廣泛使用在人造板材、塑料地板、化纖材料等塗料和黏著劑中。室內裝修材如發泡膠、隔熱層、黏著劑、織物、地毯及樓板面材中多含有甲醛,且國內之室內裝修強度普遍過高,現場大量運用黏著劑之工法,造成建材中甲醛持續逸散而污染室內空氣環境,且隨著空調設備在家庭中日益普及與室內通風換氣不良等因素,使得甲醛濃度累積量居高不下。

(二)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逸散速率
定義:TVOC為健康綠建材之有機氣體逸散試驗評定指標,其定義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總量,作為評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人體健康影響的綜合評定指標。室內裝修使用建材、塗料及黏著劑等都是TVOC之主要來源。在國際上室內空氣品質大都以TVOC為指標評定項目,因此將TVOC逸散速率定為健康綠建材之評定基準項目之一。 
甲醛、TVOC試驗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無上述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三)評定基準
目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之建材逸散模擬實驗室,試驗方法乃參考國內外相關之標準(ASTM、ISO、CNS等),建立室內建材揮發性有機逸散物質試驗之標準試驗方法及程序,針對建材試驗要項中有機氣體項目進行試驗,再配合標章評定程序及基準值之評定(表5-2),即能判斷建材對於室內健康環境之危害度及健康綠建材標章取得資格。

    健康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一、甲醛(HCHO)逸散速率
評定項目性能水準(逸散速率)說明
地板類、牆壁類、天花板、填縫劑與油灰類、塗料類、接著(合)劑、門窗類(單一材料)<0.05 mg / m²˙hr建材樣本置於環控箱中試驗其逸散量,量測甲醛濃度達穩定狀態時之逸散速率。
二、總揮發性有機物質(TVOC)逸散速率
評定項目性能水準(逸散速率)說明
地板類、牆壁類、天花板、填縫劑與油灰類、塗料類、接著(合)劑、門窗類(單一材料)<0.19 mg / m² ˙hr建材樣本置於環控箱中試驗其逸散量,量測總揮發性有機物質(TVOC)濃度達穩定狀態時之逸散速率。
試驗機構:經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
 
「健康綠建材標章」分級制度說明   
 

逸散分級

逸散速率(mg/m²‧hr

TVOC

甲醛

E1

≦ 0.005

≦ 0.005

E2

0.005 < TVOC ≦ 0.06

0.005 < 甲醛 ≦ 0.02

E3

0.06 < TVOC ≦ 0.19

0.02 < 甲醛 ≦ 0.05

「健康綠建材標章」逸散等級判定

TVOC

甲醛

E1

E2

E3

E1

E1

E2

E3

E2

E2

E2

E3

E3

E3

E3

E3

【文件審查】申請廠商須檢附相關施工流程、圖說、文件說明,確保日後施做時,工法亦能符合健康性設計及要求。

綠建材的定義:
    綠材料的概念於1988年第一屆國際材料科學研究會上首次提出,直到1992年國際學術界才為綠建材下定義: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以後的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類身體健康無害的材料,稱為綠建材。而綠建材又可分為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綠建材等四類。
目前國際間對於綠建材的概念,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特性:
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廢棄物減量(Reduce)、低污染(Lowemission aterials)
綠建材之優點:
1.    生態材料:減少化學合成材之生態負荷和能源消耗。
2.    健康安全:使用自然材料與低揮發性有機物質建材,可避免化學合成材之危害。
3.    可回收性:減少材料生產耗能與資源消耗。
綠建材通則管制意義與目的:
綠建材通則的制定是召開各領域之專家會議後彙整共同意見,將四大類(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評估項目中最基礎的要求獨立成為通則部分,其主要的管制意義與目的包括:
(一)綠建材是對環境無害的建材:

應確保綠建材標章產品於生命週期各階段中不會造成環境衝擊。
(二)綠建材的規格標準:

品質應符合法規及一般功能性要求。
(三)綠建材是對人體無毒的建材:

確保對人體不會造成健康的危害。
以上三點包含了綠建材的主要精神與綠建材安全可用的基本要求,除有賴建材廠商新的綠色產業哲學與自律自主的品質管制外,也將透過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 的現場查核與科學試驗等措施加以嚴格把關。

綠建材分類:
如藤、竹、草、羊毛、黏土等生生不絕之自然材,或是永續林業經營之木材。永續林業經營之木材,大多來自歐美北方國家的寒溫帶林木,附有永續森林的產地證明可作為綠色建材的認定依據。台灣常使用的木材大多來自無永續經營的熱帶林木,此舉不但鯨吞著熱帶雨林,同時也加速熱帶生物的滅絕,絕非鼓勵使用的綠色建材。
 

再生綠建材

「再生綠建材」係指「利用回收材料,經過再製程序,所製造之建材產品,並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3R原則製成之建材。」

推動再生綠建材之目的,除了有效使用再生材料外,尚有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必須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性能;其二是不得因為使用再生材料而造成二次污染或對人體健康有不良之影響。也就是說,再生綠建材應在兼顧性能、健康、生態等基本要求,以及在維持建材所需基本功能為前提下,提高使用回收材料之比率。

目前再生綠建材區分為三大類:

一、木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內部裝潢、地板、天花板、踢腳板、隔間板、門及各種木質傢俱等,以使用廢棄木材或製程木質邊料為主要製造材料。
────→ 
圖    木質材料回收製再生綠建材

二、石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外牆、隔間牆、地磚、面磚、地板、屋頂材等,以使用廢棄混凝土材料、各種無害性之無機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原料,所生產製造之石質建材。此外回收混凝土磚石塊、廢玻璃、陶瓷廢料等,經適當篩分亦可製成建築用骨材粒料。 

  
圖1    矽酸鈣板圖2    再生粒料

三、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
利用各種產業或民生一般性廢棄物,如廢塑橡膠、廢玻璃、無機污泥等,經適當之調製,摻配木質、石質等營建廢棄物,以製造特定功能之建材或促進建材機能者,如纖維水泥板、再生橡膠地磚、輕質粒料、透水磚、輕質隔間磚、木材塑膠再生複合材等。  

  
圖3、圖4    高壓混凝土地磚、植草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與基準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中,主要為避免建材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衝擊,所以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例如:再生材料種類、回收材料來源、再生材料摻配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分類評定小組審查時之參考依據。而且再生綠建材產品之品質性能應符合我國相關之國家標準,安全性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所以必須進行相關性能試驗,以確保再生綠建材之功能性。主要以下列要項進行評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一、材料來源

再生綠建材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除回收材料以外之成分,皆不得為含氯高分子材料。

  1. 計入使用比率之回收材料來源應為國內所產出者。
  2. 廠內產生之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經燒結後之廢料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計入為回收料比率,但應以乾重(扣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下腳料)返送於同一製程者,則不得計入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使用比率

  1. 依材料類別,再生綠建材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回收材料。
  2. 生產製程所添加之水泥或膠合劑等化學物質應低於一定比率。

三、產品個別要求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項目,透過廠商申請、文件查核、現場查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認證後,檢附報表文件說明製程及原料使用情形。再依原料與產品進出貨的記錄與廢棄物產生、清運情形,進行推算評定。
再生建材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以下之說明:

  1. 建材之種類。
  2. 建材之性能及所符合之標準,並檢附試驗報告書。
  3. 所使用之回收材料:
    • 回收材料來源及性質。
    • 回收材料使用量及佔原料比率。
    • 生產流程,並註明回收材料之使用單元。
  4. 其他由於回收材料之特殊性或建材之差異性,由主管機關或再生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認為有必要提出說明之事項。

四、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應依「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相關說明如下:
(一)應符合「再生材料使用比率」之規定,並須接受現場查驗確認。
(二) 使用之再生材料,可參照所列舉之材料類別;其他未列舉但符合本評定基準中「材料來源」之規定者,亦得計為回收
料。
(三) 性能應符合綠建材通則「一般要求」第二款之規定;特殊要求部份,亦應提出符合之說明。
(四) 品質性能試驗項目中,若有部分項目不適用所沿用之標準,但無礙於該再生建材之用途者,得提出說明,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若尚無對應之國家標準而參照其它相關之標準或規範進行評定者,應依用途說明所具備之性能進行試驗,並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
(五) 尚未列於下表之再生綠建材,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查認定,依其類別、性質、使用用途與再生料之使用狀況,可準用下表之既有建材項目者,則可提出性能試驗報告書,參照該既有項目進行審查,品項名稱則由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定之,並應於「性能規格評定書」中載明。
(六) 試驗項目應檢附由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性能試驗項目尚無內政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得檢具符合「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至3款之機關(構)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出具之試驗報告書辦理,若無上述認可或認證之試驗室,得由其他實驗機構出具試驗報告書,並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同意。
再生綠建材種類繁多,可使用之回收料來源亦十分廣泛,隨著產業界技術之發展,及節能減碳之國際潮流,陸續有各種優良之再生綠建材產出現於市場上,未來亦可新增納入為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範圍內。

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表

建材項目可使用之回收材料回收材料 使用比率 (重量百分比)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及方法特殊要求或分級規定備註說明
1.粒片板 particle boards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90%以上參照CNS 221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2.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 boards廢棄木材或木材工廠產生之廢棄木料等90 %以上參照CNS 9909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重量應低於15%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3.木製傢具及課桌椅 wooden furniture再生粒片板、再生中密度纖維板等,或自廢棄家具或課桌椅等所拆解回收之材料回收材料佔木質部份組成之60%以上參照CNS 144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產品及零組件不得含有PVC成份應說明使用之塗料

4.

再生纖維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
Regenerated fiber cement
boards

廢棄混凝土材料、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再生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14890、纖維水泥板參照CNS 3802、纖維強化水泥板參照CNS 13777等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50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5.高壓混凝土地磚 compressed concrete paving unit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20 %以上
B級:30 %以上
C級:50 %以上
參照CNS 132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抗壓強度依據CNS 13295分級應說明適用等級
6.混凝土空心磚 hollow concrete blo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如下: A級磚:20%以上
B級磚:30%以上
C級磚:50%以上
參照CNS 890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抗壓強度依據CNS 8905分級應說明適用等級
7.混凝土粒料 Concrete aggregate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混凝土粒料參照CNS 124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但其中細粒料級配之篩分析若為CNS 1240第2.2.2與第2.2.3節之情形者,應說明篩分析結果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8.瀝青鋪面粒料

 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回收材料之比率如下:

細粒料應佔80 %以上

粗粒料應佔50 %以上

瀝青鋪面粒料參照粒料總類分別參照CNS 15305~1531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粗、細粒料依CNS 14891之定義,粗粒料為停留於標稱孔寬4.5mm之試驗篩者;細粒料為通過標稱孔寬4.75mm試驗篩,而主要部份停留於標稱孔寬75µm試驗篩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粗、細粒料或混合料)
9.陶瓷面磚 ceramic til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

依CNS 9737之區分,Ⅰa與Ⅰb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Ⅱ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15%以上;Ⅲ類之回收材料使用比率應25%以上

參照CNS 9737及CNS 3299-1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依CNS 9737之分類規定,Ⅰa類為吸水率0.5%以下,Ⅰb 類為吸水率3.0%以下;Ⅱ類為吸水率10.0%以下者;Ⅲ類為吸水率50%以下者應說明適用之類別等級
10.石膏板 gypsum boards使用後回收之石膏、工廠製程中無害性之石膏副產品。回收材料乾重應佔產品中石膏重量之比率50%以上參照CNS 4458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包括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強化石膏板、粉刷基層石膏板、裝飾石膏板等種類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11.普通磚 common bri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乾重比率40%以上(1種磚、2種磚、3種磚皆同)參照CNS 382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382所訂吸水率及抗壓強度進行分級

應說明適用之等級
12.輕質混凝土嵌板 lightweight concrete panel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參照CNS 864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所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8 %。應說明水泥使用量
13.水硬性混合水泥 blended hydraulic cement廢棄高爐爐渣、高爐爐石粉、飛灰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40%以上參照CNS 1528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包括卜特蘭高爐爐渣水泥(IS型)及卜特蘭卜作嵐水泥(IP型)。各指定型別之混合水泥,其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5286第6節中對該型水泥適用性之規定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14.裝飾用珠狀粒料 granulated aggregate for decoration回收廢玻璃、陶瓷廢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70%以上參照CNS 1240試驗方法試驗健度及有機不淨物含量表面平滑無銳角應說明不得作為混凝土粒料之用途
15.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permeable concrete paving blocks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以上參照CNS 14995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不得以燒結方式製造,水泥用量不得高於30%應說明水泥用量
16.橡膠鋪面材料Rubber paving material回收橡膠及各種高分子材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80%以上參照CNS 12643之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性能準則

膠合劑等化學添加劑含量應低於10%

g-max 200 g以下,HIC 1000以下

應說明性能符合情形及使用膠合劑總類與含量
17.合成石 synthetic ston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性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60%以上參照CNS 1131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膠合劑等化學添加物含量應低於8%應說明使用膠合劑種類
18.水泥瓦 concrete tile煤灰、爐石粉、再生粒料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25%以上參照CNS 46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並應具CNS 470之品質要求使用水泥之重量不得高於40%應說明水泥用量
19.綠混凝土(R類) green concrete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粒料佔總粒料之比率(重量)20%以上抗壓強度依CNS1232之方法;氯離子滲透電量試驗依CNS14795之試驗方法。

28天抗壓強度大於210kgf/cm2,
56天氯離子滲透電量小於2000庫倫。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性能符合情形

18.綠混凝土(G類) green concrete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40%以上。
18.綠混凝土(H類) green concrete爐石粉、飛灰及其他符合CNS3036之卜作嵐攙和物等。卜作嵐材料佔膠結材料(包含水泥和添加之卜作嵐材料之總重量)之50%以上。

高性能綠混凝土為56天抗壓強度大於420kgf/cm2,
56天氯離子滲透電量小於2000庫倫。

20.輕質發泡混凝土磚
Lightweight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60%以上參照CNS 1348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依CNS 13480對於種類與品質性能之規定分類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1.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
Terrazzo blocks and terrazzo tile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爐石粉、飛灰、石質下腳料等。回收材料除水泥外之比率佔50 %以上參照CNS 3803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磨石子板、磨石子地磚之種類參照CNS 3803依用途區分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2.木材-塑膠之再生複合材Wood-plastic recycled composite

回收之塑膠、廢木材等。回收材料應佔總重量之50%以上 參照CNS 1573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回收材料之認定及回收料含有率區分依CNS 15730之規定。

木質材料應佔總重量之40%以上

應說明回收料含有率區分及木質材料之比例

23.塑膠地磚
Plastic floor

回收之塑膠材料。回收塑膠材佔總塑膠材之30%以上

參照CNS 8907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除回收材料外不得含有含氯高分子物質應說明除回收材料外之塑膠材料皆無含氯高分子物質

24.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參照CNS 14826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14826對於種類與性能之規定,以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與熱傳導係數應符合應說明適用之類別

25.建築用隔熱材料

Thermal insulating material for buildings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回收橡膠、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回收材料佔總重量30%以上

參照CNS 9960品質與性能試驗項目之規定

依CNS 9960依基材之分類與對應性能之規定。

於23℃之熱傳導係數應在0.065 W/m‧K 以下

應說明適用之類別及熱傳導係數

26.屋頂隔熱磚

Roof paving of thermal resistance

回收木材、橡膠、不含氯高分子材料,及各種無害性製程廢料等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依據CNS 13295測試抗壓強度及抗彎強度,並依據CNS 7333測試熱傳導係數

抗壓強度應在90㎏f/cm2以上,抗彎強度30㎏f/ cm2以上;熱傳導係數應低於0.2W/m‧K

內含木質粒料時含水率應小於16%

應說明使用 之材料及性能符合情形

27.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ontrol Low Strength Material

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泥、水庫淤泥、安定化鋼碴、旋轉窯碴、無害之無機性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礦石纖維等除水泥外之回收材料佔總重量50%以上

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03377章V7.0品質項目之規定符合CNS草制1040178品質試驗之規定

1.落沉時間24小時內

2.28天抗壓強度90 kgf/cm2以下

3.200ºC高溫及2 MPa高壓下3小時養護,無表面破裂現象

依施工綱要規範之性質要求並應說明符合情形

註:本表中《可使用之回收材料》僅為舉例,其它各種回收材料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者亦皆可納入。

綠建材之特性?

1992年國際學術界綜合各國之綠產品標章或建材標章可了解目前國際間對於綠建材的概念為綠建材下定義:

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以後的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類身體健康無害的材料,稱為「綠建材」。

我國地狹人稠,大多數室內空間均有使用人口密度過高的困擾,與裝修建材的使用有過量的情形,造成許多材料的浪費與產生新的室內污染源。為有效控制室內污染源、延長建築物的生命週期與材料的再利用,進而研擬適用於國內本土化之綠建材評估要項與標準,並提出具體可行之管制措施以保護國民健康及環境資源。

綠建材之特性:

目前國際間對於綠建材的概念,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特性: 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廢棄物減量(Reduce)、低污染(Low emission materials)。

綠建材之優點:

  1. 生態材料:減少化學合成材之生態負荷與能源消耗。
  2. 可回收性:減少材料生產耗能與資源消耗。
  3. 健康安全:使用自然材料與低揮發性有機物質建材,可減免化學合成材之危害。
  4. 材料性能─ 材料基本性能及特殊性能評估與管制,可確保建材使用階段時之品質

新竹室內設計,客製櫥櫃,規劃專屬優質空間,設計變更,住家空間設計施工,系統傢俱,舊屋翻新,預售變更,住宅規劃,居家空間設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健康綠建材認定範圍?

綠建材之優點:
1.    生態材料:減少化學合成材之生態負荷和能源消耗。
2.    健康安全:使用自然材料與低揮發性有機物質建材,可避免化學合成材之危害。
3.    可回收性:減少材料生產耗能與資源消耗。

綠建材通則管制意義與目的:
綠建材通則的制定是召開各領域之專家會議後彙整共同意見,將四大類(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評估項目中最基礎的要求獨立成為通則部分,其主要的管制意義與目的包括:
(一)綠建材是對環境無害的建材:
應確保綠建材標章產品於生命週期各階段中不會造成環境衝擊。
(二)綠建材的規格標準:
品質應符合法規及一般功能性要求。
(三)綠建材是對人體無毒的建材:
確保對人體不會造成健康的危害。
以上三點包含了綠建材的主要精神與綠建材安全可用的基本要求,除有賴建材廠商新的綠色產業哲學與自律自主的品質管制外,也將透過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 的現場查核與科學試驗等措施加以嚴格把關。
綠建材分類:
1.   生態性(環保性)建材:在建材從生產製消滅的全生命週期中,除了滿足基本性能要求外,對於地球環境而言,它是最自然的,消耗最少能源、資源加工最少的建材。
(1)無匱乏危機之自然建材
如藤、竹、草、羊毛、黏土等生生不絕之自然材,或是永續林業經營之木材。永續林業經營之木材,大多來自歐美北方國家的寒溫帶林木,附有永續森林的產地證明可作為綠色建材的認定依據。台灣常使用的木材大多來自無永續經營的熱帶林木,此舉不但鯨吞著熱帶雨林,同時也加速熱帶生物的滅絕,絕非鼓勵使用的綠色建材。
竹子
陶管
以軟木和椰子所作的天然隔音材

(2)生態防蟲、防腐劑
一般植物抽出液有揮發性高、持續性短的問題,但天然植物所製成之防蟲、防腐劑均可克服此問題、而其製油之毒性試驗與安全性為公家機關可接受的塗料添加物。
(3)自然生態建材
自然生態建材可取代有毒化學合成之填縫劑、木材表面塗料、隔熱材等非裝修面建材,不但環保,又可維持居家健康生活之品質。例如採用非發泡材之填縫劑與天然隔熱材,可以減少氟氯碳化物對臭氧層之破壞,對於地球環保有莫大助益。
用亞麻纖維和自淬硬軟木製成的填縫材

1.   健康性建材:為低逸散、低汙染、低臭氣低生理危害特性之建築材料,主要以「低甲醛」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為目標,如低VOC合板、低化學氣體逸散性建材、水性環保油漆、天然生態漆等建材。
甲醛與TVOC之濃度與室內裝修面積成正比

(1)生態塗料
生態塗料如水性環保油漆、天然生態漆等建材。在台灣一般的住宅室內裝修量統計中,以油漆所佔的面積最大(每m2樓地板面積有油漆3.07 m2),若能設法降低油漆之汙染,對室內環境最有助益。健康自然的塗料強調採用無害無毒的顏料,如:柿子、亞麻仁油、樹脂等植物成分、植物色素、蜂蜜、蜜蠟、精油、大豆等,塗裝後可保木材之強化、保濕與呼吸,防止靜電產生,防水、抗菌性佳,耐候性強,施工簡單、用於室內外、家具均可。
(2)生態接著劑
環保接著劑具有調溼功能,防止室內結露,親水性佳、耐污染與靜電防止,抑制病源菌,分解惡臭,促進空氣循環及節省能源,可用於內外壁、天井、屋頂等,防止表面酸性雨與大氣汙染。
1.   高性能建材:是指性能有高度表現之建材,能克服傳統建材性能缺陷,以提升品質效能。生活中常見如噪音防制、基地保水能力不佳等問題,可藉由採用性能較佳建材產品,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
(1)高性能防音綠建材:能有效防止噪音影響生活品質的建材。
(2)高性能透水綠建材:對地表逕流具有良好透水性之產品,符合基地保水指標之要求。
2.   再生性建材:指低加工度、低耗能、低CO2排放、低污染排放、易於天然分解、可重複使用、符合地方產業生態、無匱乏危機之建材。
(1)再生、循環再利用建材
指舊木材、舊輪胎、舊家具、舊設備、回收再利用等可循環利用建材,又可再細分為下列幾類:
  1. 木質再生建材:建築物內部裝潢、地板、天花板、踢腳板、隔間板、門及各種木質家具等,使用廢棄木材或製成木質邊料為原料者。
  2. 石質再生建材:以使用廢棄混凝土材料,或製程中無害性之無機石質材料為原料所生產製造之石質建材。
  3. 混合材質再生建材:木質或石質建材中,摻配各種產業無害性廢棄物如、廢玻璃等,以促進建材機能等。如仿木、輕質骨材、透水磚[9]等。
(2)本土建材
建材生產都是高耗能密度的工業產品,從建材的生命週期觀點,其生產、運輸、二次加工乃至於廢棄均消耗大量的能源,統計資料顯示每使用一度電變會排放出0.658kg之CO2,因此建材的使用,不僅耗用能源電力,無形中也加重了地球環境的負荷。所以建材以加工次數越少者越環保、低耗能、回收性高、可重複組裝及耐用性好的建材產品為佳,以降低整體環境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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